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所為95年度易字第18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累犯,」之記載,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累犯,」之記載,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爰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