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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7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惠玲郭顏毓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所為95年度易字第18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累犯,」之記載,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累犯,」之記載,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爰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劉家祥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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