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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於民國95年10月5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罪,其原宣告刑視為減刑後之刑,與編號4不得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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