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2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後,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及羈押之必要,即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茲因其所涉罪行,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判決後,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准被告甲○○於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停止羈押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