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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佩玲辜漢忠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2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後,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及羈押之必要,即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茲因其所涉罪行,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判決後,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准被告甲○○於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停止羈押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嘉年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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