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已於民國96年8月14日假釋出監,故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視為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為附表編號2所列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2所示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應減刑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