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已於民國96年8月14日假釋出監,故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視為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為附表編號2所列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2所示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應減刑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