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7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9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該署檢察官於95年8月7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95年度毒偵字第688、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以下簡稱「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9月30日晚間10、11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附近之不詳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混合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因另案為警通知到場,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其尿液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同時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其於95年10月1日凌晨0時5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代謝物陽性反應,此有宜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各類毒品案件犯罪嫌疑尿液送驗編號、姓名對照表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出具之檢驗總表各1件附卷可稽,堪信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茲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該署檢察官於95年8月7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95年度毒偵字第688、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件附卷可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為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所吸收,不再論以持有毒品罪。又被告同時施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且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變更,併予更正。爰審酌被告曾有毒品前科,前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戒除毒癮,竟再犯本案,顯見已無法憑己力戒除毒癮,應予隔離協助其戒除,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施用毒品次數,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核屬自損身命之犯罪態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慶祥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