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0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伯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26行主文欄內關於「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應更正為「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26行主文欄關於「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中附表十所載係蘇伯霖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等各罪,且於事實、理由欄均已認事用法、論罪科刑明確,是主文之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主文就上開部分應更正為「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