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如易科罰金」應更正為「如易服勞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如易科罰金」,顯係「如易服勞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易服勞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