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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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