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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9

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罪名及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刑度」欄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刑度」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0月4日以88年度偵字第3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 年度毒聲字第9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以89年度毒聲字第8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12月31日強制戒治期滿。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宜簡字第2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1年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7號、93年度訴字第430號判處有期徒刑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6月確定,於93年8月5日入監執行,於95年6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4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犯罪時間、地點、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分別於95年10月19日、95年10月31日、95年11月9日、95年11月16日、95年11月27日、95年12月5日採尿送驗後,因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 林嘉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情形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時間     │地點          │施用毒品種類│罪名及│宣告刑│減刑後│
│    │          │              │及方式      │所犯法│刑度  │刑度  │
│    │          │              │            │條    │      │      │
├──┼─────┼───────┼──────┼───┼───┼───┤
│1   │95年10月19│宜蘭縣礁溪鄉礁│將第一級毒品│毒品危│有期徒│有期徒│
│    │日某時    │溪路5段5巷9號 │海洛因及第二│害防制│刑柒月│刑參月│
│    │          │              │級毒品安非他│條例第│      │拾伍日│
│    │          │              │命摻在一起吸│10條第│      │      │
│    │          │              │食之方式,同│1項、 │      │      │
│    │          │              │時施用第一級│施用第│      │      │
│    │          │              │毒品海洛因及│一級毒│      │      │
│    │          │              │第二級毒品安│品罪  │      │      │
│    │          │              │非他命1次   │      │      │      │
├──┼─────┼───────┼──────┼───┼───┼───┤
│2   │95年10月31│宜蘭縣礁溪鄉礁│施用第一級毒│毒品危│有期徒│有期徒│
│    │日某時    │溪路5段5巷9號 │品海洛因1次 │害防制│刑柒月│刑參月│
│    │          │              │            │條例第│      │拾伍日│
│    │          │              │            │10條第│      │      │
│    │          │              │            │1項、 │      │      │
│    │          │              │            │施用第│      │      │
│    │          │              │            │一級毒│      │      │
│    │          │              │            │品罪  │      │      │
│    │          │              │            │      │      │      │
├──┼─────┼───────┼──────┼───┼───┼───┤
│3   │95年11月9 │宜蘭縣礁溪鄉礁│將第一級毒品│毒品危│有期徒│有期徒│
│    │日某時    │溪路5段5巷9號 │海洛因及第二│害防制│刑柒月│刑參月│
│    │          │              │級毒品安非他│條例第│      │拾伍日│
│    │          │              │命摻在一起吸│10條第│      │      │
│    │          │              │食之方式,同│1項、 │      │      │
│    │          │              │時施用第一級│施用第│      │      │
│    │          │              │毒品海洛因及│一級毒│      │      │
│    │          │              │第二級毒品安│品罪  │      │      │
│    │          │              │非他命1次   │      │      │      │
├──┼─────┼───────┼──────┼───┼───┼───┤
│4   │95年11月16│宜蘭縣礁溪鄉礁│施用第一級毒│毒品危│有期徒│有期徒│
│    │日某時    │溪路5段5巷9號 │品海洛因1次 │害防制│刑柒月│刑參月│
│    │          │              │            │條例第│      │拾伍日│
│    │          │              │            │10條第│      │      │
│    │          │              │            │1項、 │      │      │
│    │          │              │            │施用第│      │      │
│    │          │              │            │一級毒│      │      │
│    │          │              │            │品罪  │      │      │
│    │          │              │            │      │      │      │
├──┼─────┼───────┼──────┼───┼───┼───┤
│5   │95年11月27│宜蘭縣礁溪鄉礁│將第一級毒品│毒品危│有期徒│有期徒│
│    │日某時    │溪路5段5巷9號 │海洛因及第二│害防制│刑柒月│刑參月│
│    │          │              │級毒品安非他│條例第│      │拾伍日│
│    │          │              │命摻在一起吸│10條第│      │      │
│    │          │              │食之方式,同│1項、 │      │      │
│    │          │              │時施用第一級│施用第│      │      │
│    │          │              │毒品海洛因及│一級毒│      │      │
│    │          │              │第二級毒品安│品罪  │      │      │
│    │          │              │非他命1次   │      │      │      │
├──┼─────┼───────┼──────┼───┼───┼───┤
│6   │95年12月5 │宜蘭縣礁溪鄉礁│將第一級毒品│毒品危│有期徒│有期徒│
│    │日某時    │溪路5段5巷9號 │海洛因及第二│害防制│刑柒月│刑參月│
│    │          │              │級毒品安非他│條例第│      │拾伍日│
│    │          │              │命摻在一起吸│10條第│      │      │
│    │          │              │食之方式,同│1項、 │      │      │
│    │          │              │時施用第一級│施用第│      │      │
│    │          │              │毒品海洛因及│一級毒│      │      │
│    │          │              │第二級毒品安│品罪  │      │      │
│    │          │              │非他命1次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