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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謝佩玲陳嘉年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伯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26行主文欄內關於「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應更正為「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26行主文欄關於「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中附表十所載係蘇伯霖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等各罪,且於事實、理由欄均已認事用法、論罪科刑明確,是主文之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主文就上開部分應更正為「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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