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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92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補充「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等語外,餘引用

二、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執行觀察、勒戒,並因毒品及竊盜案件甫於民國98年8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未滿1個月即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然自制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尚未對社會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2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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