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9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補充「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等語外,餘引用
二、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執行觀察、勒戒,並因毒品及竊盜案件甫於民國98年8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未滿1個月即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然自制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尚未對社會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