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分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97年度簡上字第612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