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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惠玲劉家祥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原名許晉彰.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至第3行「附表二編號1至3」

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至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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