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原名許晉彰.
- 選任辯護人
- 李秋銘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金亮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蔡富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至第3行「附表二編號1至3」
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至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