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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24歲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2人因一時貪念,於人潮眾多之大賣場行竊,行徑大膽,惟所竊物件多為食物、日常用品等,價值非高,並考量被告2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