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3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 院 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偵字第2514號),於民國99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政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子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及老虎鉗子各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羅簡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甫於民國98年8月22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方式 │金額(新臺幣) │
├──┼────────┼────────┼────┼─────────┤
│ 1 │99年2月中旬某日 │位於宜蘭縣冬山鄉│徒手。 │200元。 │
│ │下午3時許。 │八仙路251號之慈 │ │ │
│ │ │善爺廟。 │ │ │
├──┼────────┼────────┼────┼─────────┤
│ 2 │99年3月26日上午 │位於宜蘭縣冬山鄉│攜帶客觀│未遂。 │
│ │6時許。 │南興路22號之土地│上具危險│ │
│ │ │公廟。 │性,足供│ │
│ │ │ │兇器使用│ │
│ │ │ │之一字型│ │
│ │ │ │螺絲起子│ │
│ │ │ │1支。 │ │
├──┼────────┼────────┼────┼─────────┤
│ 3 │99年3月30日晚上 │位於宜蘭縣冬山鄉│攜帶客觀│約3,000元。 │
│ │8時2分許。 │東城路251巷21號 │上具危險│ │
│ │ │之福德廟。 │性,足供│ │
│ │ │ │兇器使用│ │
│ │ │ │之一字型│ │
│ │ │ │老虎鉗子│ │
│ │ │ │1支。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