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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7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9O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7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3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1月26日2時許,在宜蘭縣礁溪鄉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l次;於98年11月28日5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南館市場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l次。嗣因另案遭通緝,於98年11月29日21時20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路○段162號為警緝獲,至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時自首前揭施用海洛因犯行,並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警製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可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有1次施用毒品之事實,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後,又再犯本件,自應逕行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施用第一級、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被告有前述前科與執行情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查被告就前揭施用海洛因之犯行,係於另案通緝到案至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製作筆錄時主動坦承施用海洛因,並接受採驗尿液,就施用海洛因之犯行部分,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對於自己及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且經觀察勒戒後,仍難抑毒癮,再度施用毒品,惟念其犯後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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