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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永勝陳映佐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關於第7行「...從美國空運回國...」應更正為「...從大陸上海空運回國...」及第18行「...有本件起訴書可參...」應更正為「...有本件不起訴書處分書可參...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