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世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關於第7行「...從美國空運回國...」應更正為「...從大陸上海空運回國...」及第18行「...有本件起訴書可參...」應更正為「...有本件不起訴書處分書可參...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