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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游麗貞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游麗貞於98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1,5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0年7月25日、100年6月25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3,000,000、1,500,000元整及自100年7月25日、100年6月2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麗貞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00000│          │7月25日起   │            │二七五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麗貞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50000│          │6月25日起   │            │二八          │
│    │0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麗貞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          │8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游麗貞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000│          │7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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