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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江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江玉玲於民國92年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 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 $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0年10月15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18,89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25,807元。

(三)故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江玉玲 │民國100年10 │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118899│ │月16日 │ │ ││ │元 │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江玉玲 │民國100年10 │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118899│ │月16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費NT$500,延滯││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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