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許嘉棟、蕭丁訓
- 原告廖錦雄
- 被告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廖錦雄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 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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