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廖錦雄
- 被告
- 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棟
- 被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丁訓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