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莊舜智
- 相對人
- 吳宗芸(原名吳慶豐)
- 相對人
- 張政弘
- 相對人
- 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創
吳素蓮
吳素玉
吳奕然(原名吳中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7月29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吳宗芸(原名吳慶豐)對聲請人負債本2,955,246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