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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莊舜智
相對人
吳宗芸(原名吳慶豐)
相對人
張政弘
相對人
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創

      吳素蓮

      吳素玉

      吳奕然(原名吳中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編號2關於相對人吳慶豐所有之五結鄉協和段四三三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九百零八」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萬分之五百八十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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