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莊舜智
- 相對人
- 吳宗芸(原名吳慶豐)
- 相對人
- 張政弘
- 相對人
- 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創
吳素蓮
吳素玉
吳奕然(原名吳中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編號2關於相對人吳慶豐所有之五結鄉協和段四三三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九百零八」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萬分之五百八十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