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林引仁
- 相對人
- 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群智
本院於105年2月3日所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邱青成』之記載與附表編號1關於所有權人欄『邱青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有首揭說明之誤載,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