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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周群智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引仁
  • 被告
    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引仁 相 對 人 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群智 本院於105年2月3日所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邱青成』之記載與附表編號1關於所有權人欄『邱青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家樂富建設 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有首揭說明之誤載,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 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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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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