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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引仁
相對人
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群智

本院於105年2月3日所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邱青成』之記載與附表編號1關於所有權人欄『邱青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有首揭說明之誤載,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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