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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3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林怡芯、林引仁
債務人
永璋石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債務人
何得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伍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柒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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