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蔡雅雯 相 對 人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相 對 人 陳達進 關 係 人 新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 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新翔建設有限公司、相對人陳達進前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5,500萬元,約定於105年1月23日償還,且逾 期按每日每萬元20元計付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之宜蘭縣○○鄉○○段000地號、118地號、119地號土地為擔保,設定 5,500萬元普通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嗣由關係人新翔 建設有限公司將附表所示之礁溪鄉白玉段118地號、119地號土地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宏博建設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今債務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 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