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沂
- 被告
- 紡城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麗美
- 被告
-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簡錫江
- 被告
- 簡瑜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99,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