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引仁 債 務 人 蘭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靜慧 人 債 務 人 林志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