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9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債 務 人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錫江 人 債 務 人 紡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美 人 債 務 人 簡瑜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壹萬柒仟参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二計付遲延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五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四點三二五一加計之遲延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