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號抗 告 人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錫江 人 抗 告 人 紡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美 人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明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為:原裁定廢棄,抗告理由容候補呈等情。二、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 1,000元,此若經原裁定法院定期促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 ,其抗告即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第486條、第495-1條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7年5月28日宜院麗107司票亥字第135號函文促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抗告費, 迄今仍未見其補正,其抗告不合法,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