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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6號

抗告人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簡錫江
抗告人
抗告人
紡城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李麗美
抗告人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為:原裁定廢棄,抗告理由容候補呈等情。

二、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若經原裁定法院定期促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即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第486條、第495-1條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7年5月28日宜院麗107司票亥字第136號函文促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抗告費,迄今仍未見其補正,其抗告不合法,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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