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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被告
紡城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麗美
被告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簡錫江
被告
簡瑜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99,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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