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張軒豪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紡城有限公司、李麗美、紡群股份有限公司、簡錫江、簡瑜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被 告 紡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麗美 被 告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錫江 被 告 簡瑜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99,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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