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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被告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錫江
被告
紡城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被告
簡瑜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新臺幣77,617,388元、㈡美金97,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7年5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29.9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900,300元。原告上開㈠、㈡合計請求給付金額為80,517,68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5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720,076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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