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被 告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錫江 被 告 紡城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被 告 簡瑜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新臺幣77,617,388元、㈡美金97,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7年5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29.9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900,300元。原告上開㈠、㈡合計請求給付金額為80,517,68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5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720,076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