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沂
- 被告
- 紡群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錫江
- 被告
- 紡城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美
- 被告
- 簡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107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記載。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誤寫誤算情形(即關於美金應為79,000元及其換算新台幣金額,誤載為美金97,000元及其換算新台幣金額),應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另依更正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5,824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715,324元,爰一併命原告補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107年度補字第12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容 │ ├──┼─────────────────────────┤ │一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新臺幣77,617,388元、㈡│ │ │美金97,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7年5月15│ │ │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29.9換算,折合為新臺│ │ │幣(下同)2,900,300元。原告上開㈠、㈡合計請求給付 │ │ │金額為80,517,68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576元, │ │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720,076元│ │ │。 │ ├──┼─────────────────────────┤ │二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新臺幣77,617,388元、㈡│ │ │美金79,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7年5月15│ │ │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29.9換算,折合為新臺│ │ │幣(下同)2,362,100元。原告上開㈠、㈡合計請求給付 │ │ │金額為79,979,48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5,824元, │ │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715,324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