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 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蔡文連
- 債務人
- 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政
- 債務人
- 陳穩如律師即林全進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陳穩如律師(即林全進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全進之遺產範圍內與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貳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貳仟陸佰壹拾柒元,並由債務人陳穩如律師(即林全進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全進之遺產範圍內與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