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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4號

確認離婚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昭鋒

上列上訴人呂昭鋒與許卓晉間因108年度婚字第14號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離婚無效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就剩餘財產分配暨繼承回復請求權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0,867,729元(〔124×10,800+828,600+19+531,035+100+4,967,458+136,922+1,618+2+34+2,993,035+10,661,875+1,006,378+208,630+21+83+101,920+4,892,635+265,673〕×3/4≒20,951,42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672元,兩者合併應徵收299,172元(計算式:4,500元+294,672元=299,1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