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昭鋒
上列上訴人呂昭鋒與許卓晉間因108年度婚字第14號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離婚無效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就剩餘財產分配暨繼承回復請求權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0,867,729元(〔124×10,800+828,600+19+531,035+100+4,967,458+136,922+1,618+2+34+2,993,035+10,661,875+1,006,378+208,630+21+83+101,920+4,892,635+265,673〕×3/4≒20,951,42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672元,兩者合併應徵收299,172元(計算式:4,500元+294,672元=299,1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