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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
謝素玲

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高大凱律師(設宜蘭縣○○市○○路000號3樓)為邑舍國際整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邑舍國際整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0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107年2月間購買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巷0弄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現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然系爭建物之戶籍內設有邑舍國際整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邑舍公司),故聲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之必要,為邑舍公司之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請求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由經濟部於107年12月19日以經授中字第1073206508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調閱邑舍公司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邑舍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另有規定,而邑舍公司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張育琪已於101年6月15日死亡,有經濟部上開函文、邑舍公司設立登記表、邑舍公司章程、張育琪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庭查詢表等件可憑。準此,邑舍公司已無股東可擔任清算人,聲請人為邑舍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之所有權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邑舍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張育琪之法定繼承人張登隆、張蔡秀梅雖已繼承,然查無事證足認其繼承人有何實際參與邑舍公司經營,而得接近邑舍公司之清算相關資料之情形,難認其二人為合宜之邑舍公司清算人。並審酌公司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本院認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仍需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此外,本院參酌高大凱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資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復無非訟事件法第 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高大凱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高大凱律師為邑舍公司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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