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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蕭文卿
相對人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淑珊
關係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2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2筆共計3,780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雖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2月6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並於109年6月18日及同年7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5,256萬元與不動產價值不符,不動產土地價值5,800萬元、工程營建金額13,262,931元、其他費用1,033,184元,不動產總價值應為72,296,115元」。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只需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形式上即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至於不動產之總價值為多少元並非程序所應審查之事項,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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