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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相對人
陸鉦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饒純瑛

黃嘉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0年9月2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顯係『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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