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德仁、陸鉦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相 對 人 陸鉦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饒純瑛 黃嘉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0年9月2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羅東分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顯係『聲請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