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癸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盈慧
張芳玲
陳玲玲
鄭麗容
陳碧映
黃靖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游孟輝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