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代理人
- 莊舜智
- 債務人
- 洪敏翔
洪佩琁
一、㈠債務人洪敏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佩琁給付之。
㈡債務人洪敏翔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佩琁給付之。
㈢債務人洪敏翔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零貳佰壹拾,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佩琁給付之。
㈣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洪敏翔負擔,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佩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