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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相對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一項第3行『內載金額皆為50,000』記載,應更正為『內載金額皆為500,000元』。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原為『內載金額皆為50,000』,顯係『內載金額皆為500,000』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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