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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相 對 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本票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一項第3行『內載金額皆為50 ,000』記載,應更正為『內載金額皆為500,000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原為『內載金額皆為50,000』,顯係『內載金額皆為500,000』之誤載,依首 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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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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