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德仁、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相 對 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本票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一項第3行『內載金額皆為50 ,000』記載,應更正為『內載金額皆為500,000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原為『內載金額皆為50,000』,顯係『內載金額皆為500,000』之誤載,依首 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