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德陽宮
法定代理人
何衍財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俞佳均

黃玉玲

林進賢

林秀美

陳藍立

簡瑞彥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暨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萬9,036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萬4,224元,逾期不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為:被告等於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所設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並塗銷;備位聲明為請求准予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等情,核均屬因地上權涉訟,且先、備位之訴訟標的所獲訴訟利益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7萬9,036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求被告俞佳均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68萬9,73
    3元【計算式:〔72.86平方公尺+(142.21平方公尺×12/43)
    +(67.37平方公尺×1/2)〕×申報地價12262.4元/平方公尺×1
    0%×1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被告黃玉玲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112萬5,68
    8元【計算式:61.2平方公尺×申報地價12262.4元/平方公尺
    ×10%×1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林進賢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114萬5,92
    1元【計算式:62.3平方公尺×申報地價12262.4元/平方公尺
    ×10%×1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請求被告林秀美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175萬9,53
    2元【計算式:95.66平方公尺×申報地價12262.4元/平方公
    尺×10%×1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請求被告陳藍立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44萬5,42
    9元【計算式:〔70.11平方公尺+(142.21平方公尺×19/43)
    〕×申報地價12262.4元/平方公尺×10%×15=000000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六、請求被告簡瑞彥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131萬2,78
    8元【計算式:〔(63.37平方公尺×1/2)+(142.21平方公尺
    ×12/43)〕×申報地價12262.4元/平方公尺×10%×15=0000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47萬9,036元(計算式:0000
    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
    0元=0000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