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1號
- 原告
- 蔡昕緹
- 訴訟代理人
- 黃憲男律師
- 被告
- 李清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良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裁定命在該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檢陳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32號事件(114上移調字第364號)之調解筆錄附卷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