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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1號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蔡昕緹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告
李清芳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裁定命在該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檢陳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432號事件(114上移調字第364號)之調解筆錄附卷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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