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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華
相對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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