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誠
- 被告
-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貝德系統家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