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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許婉芳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告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貝德系統家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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