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美華、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華 相 對 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司裁全 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